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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2018年中小学招生政策发布

2018-12-11 16:54:22    文来自/mlh 1858

导读:为做好我县2018年义务学习阶段新生入学工作,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学习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

为做好我县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8〕9号)和《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阜教基〔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指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实施我县2018年秋季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除外)。规范新生入学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严格控制“大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确保新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全覆盖的原则。2018年我县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全覆盖的原则,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

(二)坚持“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杜绝义务教育学校一切形式的考试招生行为;杜绝义务教育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核准的办学规模进行招生,逐步控制“大班额”,争取至2020年,全面消除“大班额”现象。

(四)坚持属地管理、学区负责原则。2018年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学区负责原则,各中心学校、集团学校为义务教育招生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具体负责宣传咨询、登记审核、录取公示等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学区划分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实现公办学校学区全覆盖。城区依街道、路段等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划分,城区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见附件;农村由中心校根据所辖学校办学规模和辖区内生源情况等划分学区,使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与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五、新生入学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凡户籍在我县且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两个一致”的原则,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地所属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若学校有空余学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因有学位而放宽年龄的入学儿童,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空余学位数。无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放宽入学年龄,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超计划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法办理电子学籍的不足龄儿童入学。

2.公办初中新生入学。适龄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两个一致”的原则,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校申报学位(所有城区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统一申报,非城区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所属学区学校申报),经审核合格公示后,携带新生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区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住宅用房可以作为入学依据,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和共有房产不能作为划片入学依据。

3.特殊群体入学

(1)农村留守儿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公办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安排好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无法接受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读;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入学。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县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①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居住证或房产证明材料);②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社保卡、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县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县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在居住地学区安排入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县政府特聘文件;④特聘单位申请报告与批复;⑤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凭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⑥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

(4)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号)和《阜阳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号)文件精神办理。

(5)渔民子女入学。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属学区入学。

(6)父母双亡的孤儿入学。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实际监护人需提供孤儿证、监护人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7)务工返乡人员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学籍档案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申请入学。

(8)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入学。公派出国人员子女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学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城区,另一方在城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城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符合“两个一致”原则)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2.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后未安置、未购房的无房户及货币化安置后未购房的,按其现居住地学区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原居住地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原房产证(或土地证、宅基证);④由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协议或拆迁合格证;⑤居住证明(租房协议)。

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的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原居住地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原房产证(或土地证、宅基证);④由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证明;⑤新购房的房产证。

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实际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原居住地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原房产证(或土地证、宅基证);④由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协议或拆迁合格证;⑤安置协议。

3.共有房产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太和城区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太和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太和城区实际居住,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确认的学籍登记表)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拥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的,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5.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产证明为凭证),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6.在城区购房且已实际入住,因未办理房产证(非本人原因)而未迁移户口的,凭房产局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开据的证明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7.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水、电、气使用发票等材料报学区所在学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8.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城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二)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1.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自身办学能力,依法依规由学校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2.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需报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按照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标准严格控制班额,按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

六、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8月8日,拟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招生政策宣传,组织生源调查工作;

(二)8月10日—8月24日,组织招生学校按规定条件对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核查和登记(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人员子女);

(三)8月25日—8月26日,对遗留问题进行审核处理;

(四)8月27日—8月3 0日,组织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五)8月31日—9月1日,新生报名;

(六)9月30日前,完成学生注册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

各中心学校、集团学校、县直有关学校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实施方案,层层抓好落实,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要设立宣传咨询室和登记审核室,安排专人值班,保持电话畅通,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招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我市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的要求,今年我县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不超过45人、50人。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严厉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盘活用好教师资源,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二)强化权利和义务履行

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皖政办〔2018〕3号)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实行“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为畅通招生入学举报渠道,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教育局和各中心校(集团学校)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并通过太和教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城区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各中心学校、集团学校、县直有关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学区范围、招生日程、录取办法、招生结果、咨询方式、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途径等相关信息,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四)规范学籍管理

各校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细化学生学籍的新建、录入、调取和转学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落实学校招生计划、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各校要规范入学手续,将学生原始入学依据材料复印存档,作为学生纸质档案材料;要如实在学籍系统中录入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是随迁子女等相关信息。对无身份证号码入学的学生材料予以严格审核,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规定,严格实行“一生一籍”,不准重复注册学籍。对于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加大对民办学校入学招生的监管

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招生、择优录取、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审核,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属中心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违规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理。

(六)强化监督问责

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招生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新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未按照规定招生,擅自跨学区招生的;

2.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区外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私自接受他人财物,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8.凡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违规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虚假证明所在学校入学资格,并通报全县各中小学校。

各中心学校、集团学校要结合实际,细化招生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教育局基教股。

县教育局监督电话:8662191,咨询电话866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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